这是一首怀人诗,但标题却不明题怀人,而偏说怀地,以离恨千端的绵绵情怀,追忆当日的别情。诗人极写扬州明月,用“无赖”之“明月”把扬州装点出无限的风姿,与标题吻合无间,使诗歌产生令人惊叹的艺术效果。
“萧娘脸薄难胜泪,桃叶眉尖易觉愁”,极写当日的别离景象。所谓“相见时难别亦难”,“萧娘”、“桃叶”均代指所思;“愁眉”、“泪眼”似是重复,而用一个“难”字和一个“易”字表达出来,不但不显得累赘,反而有反复留连、无限萦怀之感。当日的愁眉,当日的泪眼,以及当日的惨痛心情,都作成别离后无穷的思念。
“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在这思念殷切的时候,诗人唯觉一片惆怅,没有可以诉说的人,于是,抬头而见月,但此月偏偏又是当时扬州照人离别之月,更加助愁添恨。虽然时光冲淡了当日的凄苦,却割不断缠绵的思念。这种挣不断、解不开的心绪,本与明月无关,但它曾照过离人的泪眼,好比对人有情,而离别后偏偏照着愁人,又好像无动于衷,这便显得“可憎”。
诗人在深夜抬头望月的时候,原本欲解脱这一段愁思,却想不到月光又来缠人,所以说“明月无赖”。“无赖”二字,原本有褒和贬的两重意义,这里因明月恼人,有抱怨的意思。但后世因为惊赏这种扬州明月的新奇形象,就离开了诗人原意,把它截下来只作为描写扬州夜月的传神警句来欣赏,这时的“无赖”二字又成为爱极的昵称了。这也是形象有时会大于作者构思的一例。
古人律体绝句的结尾处,有时用一种叫做“一笔荡开”的方法,往往会产生一种“寄意无穷”的效果。这首诗所不同的,是它不在第四句用,而在第三句时即已“荡开”。说愁眉,说泪眼,虽然作者余情未尽,而其他的事情已不必增添,于是忽然揽入一轮明月,以写无可奈何的情态,体现了构思的险谲。这两句看似将全诗截为两段,实际上则是欲断不断,题中用“忆”字,将全诗连贯起来,依然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别是一般滋味”。本来月光普照,遍及人寰,并不偏宠扬州。而扬州的魅力,也不是仅在月色。
诗为传神,有时似乎违反常理,却能深入事理骨髓。“三分”、“无赖”的奇幻设想,也有它的渊源与影响。《论语》中有“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不过这是赞颂周文王的句子,没有半点诗意。谢灵运说:“天下才有一石,曹子建独占八斗,我得一斗,天下共分一斗。”而徐凝这首诗中的“三分之二”不但是诗意的,而且是新奇的。这些数目字,都不可以常理而论,而具有很强的艺术效果,致使后世之人对扬州的向往如醉如痴,“二分明月”成为扬州的代称。此后宋人苏轼的《水龙吟·次韵章质夫杨花词》中“春色三分,二分尘土,一分流水”也不逊色。至于“月色无赖”,后世如王安石“春色恼人眠不得,月移花影上栏杆”中的“春色恼人”,即运用了同一手笔。
一提到“秋”,大多数人的脑海里便会浮现出马致远那首耳熟能详、脍炙人口的《天净沙·秋思》。殊不知,元曲中有诸多关于“秋”的作品,其中不乏别出机杼的曲子,好比朱庭玉的这首《天净沙·秋》。
此小令开头描绘出一幅萧条的秋景图;然后写作者内心悲秋的伤感和对园林往日美好景色的喜爱;末尾两句写瑟瑟秋风中,辞柯的霜叶主动飞到作者身边,不舍离去。全篇用典构思别出机杼,结尾处用典,所表达的奋起和豪情,使全篇增添了几分魅力和感染力。
作者在开头便描绘出一幅萧条的秋景图。庭院前尽是飘落在地的梧桐叶,水边的荷花也早已凋零。“尽”“彻”二字是起首两句的关键所在,突出秋天树枝萧瑟,水面凋敝的惨淡景色,这与作者脑海中秋天来临前的荷花盛开、绿叶环绕的繁盛景象形成鲜明对比。“庭前落尽梧桐,水边开彻芙蓉”两句对仗描写,写出作者由眼前秋景而生发出悲秋的情感。他四处寻觅,徘徊不定,目之所及皆为一片衰败的景象,内心不由产生无可奈何的悲痛。
“解与诗人意同”,与前两句的伤感基调不同。这一句提到景色为了迎合作者的情感才自愿衰败。通过前后的对比和拟人的手法,反衬出作者此时内心悲秋的伤感和对园林往日美好景色的喜爱。
前面三句的基调都略为沉重,接下来的四、五句则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变。末尾两句写瑟瑟秋风中,辞柯的霜叶主动飞到作者身边,不舍离去。这两句与上句的“意同”一样,都是采用拟人的手法,赋予霜叶以生命。在作者看来,流连在他身上的霜叶具有丰富的生命力,“飞来就我题红”化用典故,写出作者在这萧瑟秋景中所体现出的乐观态度和旺盛的生命意志。一“辞”一“就”,使全曲的基调为之改变,与唐代刘禹锡的《秋词》“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为“同调”。
小令结尾处不同于常人悲秋伤感的奋起和豪情,使全篇增添了几分魅力和感染力,同时词句恰到好处的运用,也体现出作者较强的炼意本领和构思技巧。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