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人来说,在春光明媚时节奉使江南,是一次游历的好机会,况且又可以顺路探亲,一举两得,实乃好事。故这首诗里没有一般送行诗中常见的那种沉郁、缠绵的情调。
一、二两句说明他此行的使命和去向。轺,使者乘坐的车辆。紫泥,古人书信用泥封,泥上加盖印章,皇帝的诏书用紫泥,这里即指诏书。第一句等于说:他是奉朝廷之命去出使的。去的地方是“泽国渺天涯”,是到那遥远的水乡泽国去。
唐代从长安到江西,先走陆路,经商洛,出武关,到襄阳,然后即可乘船,经汉水,下长江。“九派春潮满,孤帆暮雨低”,三、四句设想他在大江中行船的情景。九派,长江流至九江,分成九道支流,所谓“江到浔阳九派分”(皇甫冉诗句)。春天桃花水发,长江水位很高,看上去好象置身于水的世界一样。“九派春潮满”,虽然不加夸张,但春潮涌动,江水浩渺的景象历历在目。而在这浩瀚无边的水的世界里,一叶孤舟正在暮雨中缓缓飘浮。江面的阔大正衬托出行人的孤单。诗人没有正面抒写自己的别情,而别情已在景中。这一联对仗工整,状物入微。沈德潜说:“著雨则帆重,体物之妙,在一低字。”(《唐诗别裁》卷十一)
“草深莺断春,花落水东西”,上一联是从大处着眼,这一联是从细处落笔;上一联侧重于行程,这一联则侧重于玩赏。江南的春光美,江南的春意浓。南朝梁文学家丘迟在代临川王写的《与陈伯之书》里曾这样写道:“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以故乡的春色规劝当时为北魏效力的陈伯之归降,而且终于达到了目的。江南春的魅力,由此可见一斑。“草深”二句,正是化用了梁朝丘迟的文句,但显得更为流畅明丽。
最后两句说到此行尚可顺道省觐父母,当不致因留连风光而耽误行程。全诗写得轻快流丽,富有生气,乃送别诗中的佳作。
诗中用虎门形势的雄壮险要和遗垒的残破颓败,当年抗击侵略军的激烈战斗和眼前侵略者的嚣张狂暴作对照,抒发出忧时伤世的愤慨心情。全诗文辞瑰丽,风格雄浑。
“粤海重关二虎尊”写景,由远及近,由海及山,勾勒出虎门的地理形势。一个“重”字写出了侵略者难以突破的层层险峻防御关口,而一个“尊”字又写出了“二虎”不可侵犯的雄伟气势。在如此形势的战略要地作战正是英雄的用武之地,而且定能大获全胜。从字面看是写景,但在写出这样的景中已经包含和体现了诗人为什么这样写的主观情绪,“重关”与“二虎”的客观形势与勇猛必胜的主观信念达到了情景交融的境地。
“万龙轰斗辜何存”,不仅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中以林则徐为首的爱国将士抵抗英军侵略的英勇战斗最终未能抵御敌人的入侵,而且在此抵抗敌人的战斗业绩也永远成为过去,以后再也不会存在和发生。原因是腐败无能的清朝政府致使虎门炮台被英国侵略者轰坏并拆毁防御工事。
诗人用“万龙轰斗”四字追叙当年的英勇行为,表现了诗人对爱国将土抵抗侵略者的英勇奋战的赞颂和缅怀,而“事何存”的反问强烈地谴责了清王朝的卖国投降主义政策。纵使有英勇不屈的将土有虎门这样“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险要雄关,然而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腐败无能和投降主义政策只能导致引狼入室的结果,使侵略者倍加肆无忌惮、得寸进尺,使中国的危机不断加深,彻底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
“至今遗垒余残石,白浪如山过虎门”,至今遗留下来的唯有残石断垣余垒,破败不堪,一派凄怆苍凉,只见白浪滔滔、汹涌而过,虎门似乎完全失去了当年的雄风伟力,虎山完全被“白浪如山”的气势所吞没。抚今思昔,触景生情,感慨无限。但诗人并没有直言抒发,而是对清朝政府卖国投降政策的嫉愤、对当年辉煌抗战业绩高然无存的哀惋、对民族危亡深切忧患等等复杂情感都寄托在最后这两句眼前凋零残败景象的描述之中。
全诗四句,只有一句言事,其余三句均写景。同是一个地方、一种环境,但战前的景象与战后的景象截然不同,形成虎虎生气与残败不堪的强烈对比,这就在于诗人移情于景所致。诗人对战与降的态度不同,对战前和战后历史的心情不同,就在不同的景象描写中即对景象的不同描写中蕴含着诗人完全不同的情绪和评价。虽然全诗没有一句直接抒发感情,但思想感情却表达得淋滴尽致,尽在景象描述之中,尽在不言之中。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