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1007年8月6日 -1072年9月8日),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江南西路吉州庐陵永丰(今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人,景德四年(1007年)出生于绵州(今四川省绵阳市),北宋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于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以进士及第,历仕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官至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死后累赠太师、楚国公,谥号“文忠”,故世称欧阳文忠公。欧阳修是在宋代文学史上最早开创一代文风的文坛领袖,与韩愈、柳宗元、苏轼、苏洵、苏辙、王安石、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并与韩愈、柳宗元、苏轼被后人合称“千古文章四大家”。 他领导了北宋诗文革新运动,继承并发展了韩愈的古文理论。其散文创作的高度成就与其正确的古文理论相辅相成,从而开创了一代文风。欧阳修在变革文风的同时,也对诗风、词风进行了革新。在史学方面,也有较高成就,他曾主修《新唐书》,并独撰《新五代史》。有《欧阳文忠公集》传世。 ▶ 1168篇诗文
南朝宋谢灵运《拟魏太子<邺中集>·王粲》诗和唐太宗李世民《赐萧瑀》诗中有“幽厉昔崩乱,桓灵今板荡”、“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诸句,“板荡”连用。《板》、《荡》本是《诗经·大雅》中的诗篇,在后世被屡屡连在一起用以代指政局混乱或社会动荡,这原因当然与两诗的内容有关。
《板》诗是刺周厉王无道之作,赏析另见他文,而《荡》诗也是刺厉王之作。《毛诗序》云:“《荡》,召穆公伤周室大坏也。厉王无道,天下荡然无纲纪文章,故作是诗也。”三家诗无异义。朱熹《诗序辨说》云:“苏氏(苏辙)曰,《荡》之名篇以首句有‘荡荡上帝’耳。《序》说云云,非本义也。”今人陈子展《诗经直解》以为此“宋儒异说不可从”,极是。也有人怀疑此诗为武王载文王木主伐殷纣,借遵文王声讨纣罪的檄文,与《尚书》的《泰誓》、《牧誓》诸篇类似,只是有韵罢了。这也如陈子展所说“此想当然耳,实未有据”。兹从《毛诗序》之说。
诗共八章,每章八句。第一章开篇即揭出“荡”字,作为全篇的纲领。“荡荡上帝”,用的是呼告语气:败坏法度的周厉王啊!下面第三句“疾威上帝”也是呼告体,而“疾威”二字则是“荡”的具体表现,是全诗纲领的实化,以下各章就围绕着“疾威”做文章。应当注意的是,全篇八章中,惟这一章起头不用“文王曰咨”。对此,孔颖达疏解释说:“上帝者,天之别名,天无所坏,不得与‘荡荡’共文,故知上帝以托君王,言其不敢斥王,故托之于上帝也。其实称帝亦斥王。此下诸章皆言‘文王曰咨’,此独不然者,欲以‘荡荡’之言为下章总目,且见实非殷商之事,故于章首不言文王,以起发其意也。”他的意见诚然是很有说服力的。
第一章以后各章,都是假托周文王慨叹殷纣王无道之词。第二章连用四个“曾是(怎么那样)”,极有气势,谴责的力度很大。姚际恒《诗经通论》评曰:“‘曾是’字,怪之之词,如见。”可谓一语破的。孙鑛则对这四句的体式特别有所会心,说:“明是‘彊御在位,掊克在服’,乃分作四句,各唤以‘曾是’字,以肆其态。然四句两意双叠,固是一种调法。”(陈子展《诗经直解》引)他的细致分析,虽是评点八股文的手段,却也很有眼光。第三章在第二章明斥纣王暗责厉王重用贪暴之臣后,指出这样做的恶果必然是贤良遭摒,祸乱横生。第四章剌王刚愎自用,恣意妄为,内无美德,外无良臣,必将招致国之大难。“不明尔德”、“尔德不明”,颠倒其词反覆诉说,“无……无”句式的两次重叠,都是作者的精心安排,使语势更为沉重,《大雅》语言的艺术性往往就在这样的体式中反映出来。第五章刺王纵酒败德。史载商纣王作酒池肉林,为长夜之饮,周初鉴于商纣好酒淫乐造成的危害,曾下过禁酒令,这就是《尚书》中的《酒诰》。然而,前车之覆,后车不鉴,厉王根本没有接受历史教训,作者对此怎能不痛心疾首。“俾昼作夜”一句,慨乎言之,令人想起唐李白《乌栖曲》“东方渐高(皜)奈乐何”讽刺宫廷宴饮狂欢的名句。第六章痛陈前面所说纣王各种败德乱政的行为导致国内形势一片混乱,借古喻今,指出对厉王的怨怒已向外蔓延至荒远之国。从章法上说,它既上接第四、五章,又承应第三章,说明祸患由国内而及国外,局面已是十分危险紧急了。第七章作者对殷纣王的错误再从另一面申说,以作总结。前面借指斥殷纣王告诫厉王不该重用恶人、小人,这儿责备他不用“旧”,这个“旧”应该既指旧章程也指善于把握旧章程的老臣,所以“殷不用旧”与第四章的“无背无侧”、“无陪无卿”是一脉相承的。而“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型)”,是说王既不能重用熟悉旧章程的“老成人”,那就该自己好好掌握这行之有效的先王之道,但他自己的德行又不足以使他做到这一点,因此国家“大命以倾”的灾难必然降临,这也是与第四章“不明尔德”、“尔德不明”一脉相承的。作者这种借殷商之亡而发出的警告决不是危言耸听,没过多久,公元前841年国人暴动,厉王被赶出镐京,过了十三年,他在彘地凄凉死去。厉王在那时要后悔可就来不及了。最后一章,借谚语“颠沛之揭,枝叶未有害,本实先拨”告戒历王应当亡羊补牢,不要大祸临头还瞢腾不觉。这在旁人看来自然是很有说服力的,可惜厉王却不会听取。诗的末两句“殷鉴不远,在夏后(王)之世”,出于《尚书·召诰》:“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亦不可不监(鉴)于有殷。”实际上也就是:“周鉴不远,在殷后(王)之世。”国家覆亡的教训并不远,对于商来说,是夏桀,对于周来说,就是殷纣,两句语重心长寓意深刻,有如晨钟暮鼓,可以振聋发聩。只是厉王根本不把这当一回事。或许他也明白这道理,但却绝不会感觉到自己所作所为实与殷纣、夏桀无异。知行背离,这大约也是历史的悲剧不断重演的一个原因。
清钱澄之《田间诗学》云:“托为文王叹纣之词。言出于祖先,虽不肖子孙不敢以为非也;过指夫前代,虽至暴之主不得以为谤也。其斯为言之无罪,而听之足以戒乎?”陆奎勋《陆堂诗学》云:“文王曰咨,咨女殷商’,初无一语显斥厉王,结撰之奇,在《雅》诗亦不多觏。”魏源《诗序集义》云:“幽(王)厉(王)之恶莫大于用小人。幽王所用皆佞幸,柔恶之人;厉王所用皆彊御掊克,刚恶之人。四章‘炰烋”、‘敛怨’,刺荣公(厉王宠信的臣子)专利于内,‘掊克”之臣也;六章‘内奰外覃’,刺虢公长父(也是厉王宠信的臣子)主兵于外,‘彊御’之臣也。厉恶类纣,故屡托殷商以陈刺。”诸人的分析当可以使读者对作者遭时之乱、处境之危、构思之巧、结撰之奇加深体会。
《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论述了孟子的一个重要主张:义重于生,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
孟子认为自己做了坏事感到耻辱,别人做了坏事感到厌恶,这就是义;义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须遵循的正路。
孟子先用人们生活中熟知的具体事物打了一个比方:鱼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爱的,义也是我所珍爱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生命而要义。孟子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比鱼更珍贵一样,这样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舍生取义”的主张。这个主张是全篇的中心论点。
孟子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舍生取义的意义。
其一,“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这几句论证说:生命是我珍爱的,但还有比生命更为我所珍爱的(指义),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厌恶的,但还有比死亡更为我所厌恶的(指不义),所以有时对祸害(死亡)不愿躲避。这是从正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
其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这几句论证说:如果没有比生命更为人们所珍惜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保全生命的手段哪样不能用呢!如果没有比死亡更为人们所厌恶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避免祸患(死亡)的事情哪样不能做呢!言外之意是:这样下去,人们的行为不是会变得无所不为、卑鄙无耻了吗?这是从反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
其三,“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这几句论证说:通过这样的手段(指不正当的手段)就可以保全生命,而有的人不愿意采用;通过这样的办法(指不正当的办法)就可以避免祸患(死亡),而有的人不愿意去干。所以,还有比生命更为人们所珍爱的(指义),还有比死亡更为人们所厌恶的(指不义);不单是贤人有这种重义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贤人没有丧失罢了。这是从客观事实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有人舍生取义。通过论证,文章开头提出的中心论点就成立了。
为了使这种道理更令人信服,更容易被人接受,孟子接着用具体的事例来说明。“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箪”是古代盛饭的圆形竹篮,“豆”是古代盛肉或其他食品的器皿,“呼尔”是大声呼喝着,“蹴尔”是用脚踢着。这几句说:只要得到一小筐饭、一小碗汤就可以保全生命,不能得到就要饿死,如果是轻蔑地呼喝着叫别人吃,哪怕是饥饿的过路人都不愿接受,如果是用脚踢着给别人吃,那就连乞丐都不屑要了。《礼记·檀弓》有一段故事与此相类似:“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人厌恶,所以宁愿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侮辱性的施舍。连无人认识的路人和贫困低贱的乞丐都能这样做,常人更不用说了。这一事例生动地说明了人们把义看得比生更为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就会舍生取义。
在孟子看来,“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人人都有这种重义之心,人人在生与义不可兼得之时都应舍生取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并非都是如此,有的人在穷困危急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别人侮辱性的施舍,而在和平安宁的环境中却见利忘义。
文章第三段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孟子指出,社会上确实存在“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的人。有人不问合不合礼义而接受万钟俸禄呢,万钟俸禄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呢。“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是为了住房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因为给了所认识的穷朋友以好处而使他们对自己感恩戴德吗?华丽的住房也好,妻妾的侍奉也好,朋友的感激也好,这些都是身外之物,与生命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那些“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的人当初宁肯饿死也不愿受侮,却为了这些身外之物而不顾廉耻,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此之谓失其本心”,孟子认为这种人原来也有舍生取义之心,后来因为贪求利禄而丧失了。孟子警告说:“是亦不可以已乎?”这种“不辩礼义而受之”的可耻之事应该罢休了。
孟子本人是一个比较高傲的人,他不肯迁就,不肯趋附权势。他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滕文公下》)孟子曾经在齐国任客卿,后来因为与齐王的意见不合,便决定辞去齐卿回家,齐王托人挽留孟子,条件是准备在首都的中心地区建一座房子给孟子住,并送给孟子万钟粮食作为弟子们的生活费用,结果遭到孟子的严辞拒绝。(《公孙丑下》)可见,孟子在本篇中所说的“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是有所为而发的,表现了孟子大义凛然的性格和气概。
从文学的角度来看,散文气势充沛,感情强烈,生动活泼,充分体现了孟子大义凛然的个性,表现了孟子雄辩、善辩的才华。他喜欢使用排比的修辞手法,如:“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本来,这话用一句就可以说完,即“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但他有意把它分成三句排比起来,加强了气势,增强了感情,显示出说话人的义正词严、理直气壮。其次,为了把道理说得深入浅出、生动有趣,孟子喜欢使用比喻,本篇以具体的鱼和熊掌比喻抽象的生和义,以“舍鱼而取熊掌”巧妙地比喻“舍生取义”,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其次,本篇中还大量运用了对比的手法,如把鱼与熊掌对比,把生与义对比,把重义轻生的人与贪利忘义的人对比,把“乡为”与“今为”对比,这样互相比较,道理说得更加清楚,给人的印象特别深刻,加强了文章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