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首诗的开头两句写中唐诗人李绅,并以李绅自况。自居易《拙集编成十五卷因题卷来戏赠元九李二十》云:“每被老元偷格调,苦教短李伏歌行。”可见时人称之为“短李”。首联所写就是这件事。这两句说,城南的矮小诗人李绅,经历坎坷,形容憔悴。他多愁善感、系念世事,乌黑的帽子上落满尘土。两句诗用粗线条钩勒出李绅,也是作者自己的形象,手法洗炼。颔联即从首联引申而来,展开“憔悴”、“多情”的含蕴,笔墨也从以李绅自比转向直接叙写自身。虽刻苦攻读,手不释卷,对平生所历世事却不甚了然;饱经风霜,阅尽世态,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大好河山任人践踏,一腔热血无从抛洒。这联的出句和对句的前后两部份,各自形成鲜明的对比。“读书”而“不了平生事”,“阅世”而“空有后死身”,出语舒缓,感情却十分愤激。颈联推开一层,是赋也是比。落日残照,是眼前实景,也象征着南宋王驯的没落凋零,飒飒西风则象征着笼罩在南宋国土上的萧瑟寥落气氛。“落日”、“西风”,景象悲壮,令人想起相传为李白所作的《忆秦娥》中的名句:靠西风残照,汉家陵阙。”不过,粱栋诗中“落日”、“西风”带有更为强烈的时代悲剧色彩。“唤酒”、“愁人”,与首联的“憔悴舻、“多情”相应,写出了在天下多故的南宋束年一个正直士大夫忧心如焚的心理状况,感情十分沉痛。前面三联,气氛沉重压抑,结尾两句却陡然一转,格调为之一振。蜂蝶黄花老,翻用苏东坡诗意。这里是说,尽管秋色愁人,然而在明月的照临之下,园林小春的景色还是十分动人的。农历十月间,阳光和煦,景色宜人,大有春意,故称小春。尾联让人想起鲁迅先生“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的诗句。尾联也是全诗的点睛之笔,肃杀中透露出生机,痛苦中孕育着希望,它表达了作者身处逆境泰然自若的人生态度。
这首诗以舒缓的笔调,似乎只写自己阅尽沧桑后与世无争的淡泊,而这种淡泊中,表现出作者的愤激和无奈。
借咏史以抒怀,本是诗人家数,昭君出塞,又是传统的诗歌题材,如杜甫的《咏怀古迹·群山万壑赴荆门》,王安石的《明妃曲》等,都是脍炙人口的名作,但元好问不畏前贤,推陈出新,突破了体裁和题材本身的局限,拓宽和加深了同类作品的内涵。
这首词的上片写塞外秋肃,昭君触景生怀,回顾汉宫旧事,心潮难平;下片前两句继续抒写昭君情怀,揭示了昭君悲愤之深,揭示了这种悲剧的历史延续性。全词音节浏亮宛转,沉郁顿挫;字面绮丽温润,震撼人心,可谓寓刚健于婀娜,变温婉成悲凉。
朔风惊沙,白雁掠霜,词人面对荒凉萧想的北地风光,俯仰千古,引人昭君出塞的历史画面。“白雁”在这里,不仅点明了时令,而且渲染了情境,昭君就是在这揪心的悲秋时节去国出塞的。“琵琶肠断”二句,是悬想昭君出塞的情景。传说谓昭君戎装骑马,手抱琵琶,一路弹奏着思归的曲调,则更把昭君的形象诗意化了。“紫台”,即紫宫,指长安宫廷。
过片二句说昭君当初寂寞宫中,无人过问。直到决定嫁给呼韩邪单于,临行之时,“昭君丰容靓饰,光明汉官,顾影徘徊,竦动左右,帝见大惊,意欲留之,而难于失信,遂与匈奴”(《后汉书·南匈奴列传》)。“旧爱”句言昭君一向顾惜自己的美艳容颜,“人宫数岁,不得见御,积悲怨,乃请掖庭令求行”(《后汉书·南匈奴列传》),因此而致远嫁匈奴,故翻自恨其有此“玉颜”也。元好问不像前代诗人或后世戏剧家那样,停留在同情或怨愤的情调,而是透过一层,把目光转向那些没有出塞、因而也不为后代诗人注意的千百宫女。
言“深宫桃李”,自不只谓昭君一人,不妨理解为:广大的闭锁深宫的女,虽然艳如桃李,却只能空自凋谢。年复一年,花开花落,她们只能伴随着迟迟钟鼓、耿耿星河,终此一生。她们并不比王昭君更幸福,而是同样可悲。正如《明妃曲》云:“君不见咫尺长门闭阿娇,人生失意无南北。”
结尾两句,词人笔锋又转。从黛青的远山,想到昭君含愁感恨的双眉;因为有了前两句的铺垫,昭君就成为当时及后代所有言女的代表,“万古春山颦不尽”,揭示了昭君悲愤之深,也揭示了这种悲剧的历史延续性。作者所指斥的不是--个汉元帝,他所同情的也不是一个王昭君,他凭着词人的直觉意识到,宫女的悲剧乃是封建专制王朝的一种社会病,后人复哀后人,此恨绵绵,有如万古春山。
这首词写作的具体时间不可确考,联系当时整个时代背景来看,可以说它也反映了元好问内心的愁苦。岁月流逝,风物依旧,离井怀乡之情亦复相似。白雁惊心,青山含愁,不仅基于对昭君的同情,也是词人心态的外化。故吊古与伤今,怜人与自伤,实不可分。
当暮春三月春光撩人的时分,一个客居异地、卧病床褥、心绪烦乱的女人,纵使梁间双燕呢呢喃喃唱着悦耳的歌儿,帘外鲜艳的蔷薇藉着微风送进阵阵的幽香,在她苦思乡的芳心里,匪特不以婉转的燕语为悦耳,馥郁的花香为怡情;反怪燕儿有意撒娇叫个不休,蔷薇故为招展放散芬芳,特意搅扰她的苦恼烦闷心情似的。非但此也,就是个己的蓬松散乱的发髻,由于病中无力,梳整时也怪它太长了呢。象这样表现技术,岂是不懂女人心理的男子和学识不深的女人所能达到的。
这首诗在李清照雅致、雄浑、怨愤三大类,属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