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不如正己,格事不如格心。

出自 《明史》

解释:罪:怪罪,归罪于。正:纠正。格:正,纠正。全句译文:怪罪自己不如纠正自己的错误,纠正错误的事情不如纠正错误的思想。

赏析:此句启示人们,犯了错误不仅要承认错误,重要的是要及时地改正错误,而且还不能就事论事,文过饰非,要从思想深处探究产生错误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防今后重犯。

《明史》是二十四史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历史。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其修纂时间之久、用力之勤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明史》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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