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1) 平息纷争,重归于好。今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 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⒈ 宽和,宽容。
引《荀子·王制》:“和解调通……则姦言并至,尝试之説锋起。”
杨倞注:“谓宽和不拒下也。”
⒉ 平息纷争,重归于好。
引《史记·韩信卢绾列传》:“匈奴冒顿大围信,信数使使胡求和解。”
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上:“﹝李令﹞与张延赏有隙…… 德宗尝令韩晋公和解之。”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二人几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丁玲《莎菲女士日记·三月十七》:“那天晚上苇弟赌着气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来和解,我不觉笑了。”
⒊ 犹溶解。
引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笨麴并酒》:“﹝作白醪酒法﹞凡三酘。济,令清,又炊一斗米酘酒中,搅令和解。”
双方停止争执,归于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