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ān
三
shè
舍
fǎ
法
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
⒈ 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 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 宣和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
引《朱子语类》卷一〇九:“莫説以前,只是宣和末年三舍法纔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胡邦衡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煞有人。”
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避史录话》:“崇寧立三舍法,虽崇经术,亦未尝废史。”
三
⒈ 数名,二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叁”代):三维空间。三部曲。三国(中国朝代名)。
⒉ 表示多次或多数:三思而行。三缄其口。
three
指事
three
舍
⒈ 放弃,不要了:舍己为人。舍近求远。四舍五入。
⒉ 施舍:舍粥。舍药。
舍
⒈ 居住的房子:宿舍。旅舍。校舍。
⒉ 居住,休息:舍于山麓。
⒊ 谦辞,多指亲属中比自己年纪小或辈分低的:舍弟。舍侄。舍亲。
⒋ 古代行军一宿或三十里为一舍:退避三舍(喻对人让步)。
⒌ 姓。
abandon、give alms、give up、house、hut、shed
取
象形:上边是屋顶,下边是基础
house, dwelling; dwell, reside
法
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⒊ 仿效:效法。
⒋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⒌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⒍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法师。法器。法事。
⒎ 指“法国”:法文。法式大菜。
⒏ 姓。
divisor、follow、law、standard
会意:从氵、从去
law, rule, regulation, statute; France, French